保费利率自由化和准备金要求的严格执行[IC 通函 No. 10-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1日
(纳尔)卷。 22号2,2011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编号。 10-2011, March 01, 2011 ] 保费率的自由化和准备金要求的严格执行委员会已决定将保费率的确定留给保险公司基于审慎的承保原则和实践做出的合理业务决策。但是,不应为了这种更加宽松的监管而牺牲提取债权基金的准备金要求。因此,应严格执行始终保持此处规定的最低储备计算(附件“A”)的要求。据了解,为计算储备金,基准应分别为陆上和海上工人一年保费的七十二美元(72.00 美元)和一百美元(100.00 美元)。或 2010 年 12 月 7 日第 35-2010 号通函规定的保费表(附件“B”)中的零碎部分,无论收取多少保费。如果提供商决定收取高于上述费率的费用,则较高的保费应作为准备金计算的基础。在所有情况下,储备金应为附件“A*”中确定的金额与法定储备金中的较高者。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按照《保险法》和《保险指引》的规定处理。本通函修改了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7 日的第 35-2010 号通函以及与此不一致的其他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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