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的合适和适当要求[IC 通函编号25-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8日
(纳尔)卷。 21 NO.1/ 2010 年 1 月 - 3 月 [ IC 通函 NO. 2009 年 9 月 18 日,25-09 日] 精算师的适当和适当要求 请注意《保险法》第 338 节的规定,如下所述: 338. 任何经认可的精算师不得同时为一个以上的客户或雇主服务。但是,如果首先满足以下条件,则专员可以允许已经受雇于保险公司的人为互利协会或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服务:其他雇主是书面的; (b) 他的现任雇主以书面形式默许; (c) 他向专员提供上述请求和默许的副本。此外,为避免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精算师不能同时担任保险实体或互利协会的董事和/或执行官。为严格遵守。采用:2009 年 9 月 18 日(新加坡元) EDUARDO T. MALINIS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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