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获得 CIAC 仲裁员资格的最低要求[CIAC 第 4 号决议] 07-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 9 月 3 日 [ CIAC 第 3 号决议07-2011,2011 年 6 月 23 日] 修订作为 CIAC 仲裁员认证的最低要求 鉴于,共和国法案 9184 或新的政府采购改革法案和共和国法案 9285 或 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明确规定可诉诸 CIAC 仲裁,肯定CIAC在快速有效地解决菲律宾建筑业这一重要经济部门的索赔和纠纷以及消除法庭案件中的关键作用;鉴于,由于上述法律的加强实施,预计向 CIAC 提交的案件数量预计会增加,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举办第 7 期建筑仲裁员认证课程来扩大其现有的仲裁员队伍将于 2011 年 9 月在马尼拉大都会举行;鉴于,委员会同样希望在其建筑仲裁员库中包括在相关建筑领域具有知识和经验但不符合现有要求的个人,这些要求将申请人限制为具有工程、建筑、法律学士学位的人,或仅会计;鉴于,委员会认为,不应禁止非专业组织成员但符合其他最低认可要求的专业人员申请建筑仲裁员的认可;因此,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并在其第 136 次例会上进行适当审议后,决定将获得 CIAC 仲裁员资格的最低要求修改为:当时至少 40 岁应用程序;持有工程、建筑、法律、会计或与任何建筑或建筑活动领域相关的任何其他课程的学士学位;获得在菲律宾执业的许可,并且最好由其专业组织通过正式批准的董事会决议认可和/或提名;至少十 (10) 年的专业实践和十 (10) 年在建筑管理相关活动或处理建筑纠纷和/或合同谈判方面的工作经验;充分享有他/她的公民权利,并且不得被判犯有道德败坏罪或任何对其判处超过六 (6) 个月监禁的罪行;愿意接受 CIAC 为仲裁员举办的所有筛选要求和认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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