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IAC 编号03-1996 年 CIAC 政策指南管理普通法院提交的案件[CIAC 决议第02-2002, 2002 年 1 月 17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17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3 月 [ CIAC 决议 NO. 02-2002, 2002 年 1 月 17 日, 2002 年 1 月 17 日] 修订 CIAC 决议第 2002 号03-1996 年 CIAC 政策指南管理常规法院提交的案件 鉴于,第 1008 号行政命令第 6 节授权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阐明政策并规定建筑仲裁的规则和程序”;现在,因此,我们,下署的 CIAC 专员,凭借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特此颁布对普通法院转介案件的政策指导方针的以下修正案: 1. 原向普通法院提交的诉状和其他文件应提交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同意提交新的诉状。 2. 整案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请求法院驳回已立案的案件。 3. 如果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提出的一个或多个而非全部问题被提交给 CIAC,则应向 CIAC 提出单独的裁决请求,除非提交的命令明确明确地界定了问题交由 CIAC 确定。 4. 向 CIAC 提交和/或提交仲裁费用后,当事人应按照 CIAC 费用表收取; 5. 法院提交的争议仲裁员由CIAC根据仲裁规则指定。一致通过。通过: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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