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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CIAC 编号03-1996 年 CIAC 政策指南管理普通法院提交的案件[CIAC 决议第02-2002, 2002 年 1 月 17 日]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2年01月17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3 月 [ CIAC 决议 NO. 02-2002, 2002 年 1 月 17 日, 2002 年 1 月 17 日] 修订 CIAC 决议第 2002 号03-1996 年 CIAC 政策指南管理常规法院提交的案件 鉴于,第 1008 号行政命令第 6 节授权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阐明政策并规定建筑仲裁的规则和程序”;现在,因此,我们,下署的 CIAC 专员,凭借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特此颁布对普通法院转介案件的政策指导方针的以下修正案: 1. 原向普通法院提交的诉状和其他文件应提交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同意提交新的诉状。 2. 整案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请求法院驳回已立案的案件。 3. 如果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提出的一个或多个而非全部问题被提交给 CIAC,则应向 CIAC 提出单独的裁决请求,除非提交的命令明确明确地界定了问题交由 CIAC 确定。 4. 向 CIAC 提交和/或提交仲裁费用后,当事人应按照 CIAC 费用表收取; 5. 法院提交的争议仲裁员由CIAC根据仲裁规则指定。一致通过。通过: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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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的政策指南以代替 CIAC NO. 04-2004(裁决后程序处理的政策指南)和 CIAC NO. 21-2006(CIAC 第 04-2004 号澄清指南)[CIAC 第 2004 号决议11-2007]
修改 CIAC 编号02-2002 年通过采用新的政策指导方针来处理普通法院提交的案件[CIAC 第 20 号决议] 07-2008]
普通法院审理案件的政策指南[CIAC第2号决议] 3-96]
通过关于在 CIAC 案件中提交和交付来文的指南[CIAC 第 20 号决议] 11-2010]
通过 CIAC 仲裁员接受 CIAC 以外的建筑案件的政策[CIAC 第 2 号决议] 03-2010]
修改 CIAC 编号7-98扩大仲裁发展基金覆盖范围5-99]
CIAC NO. 澄清指南04-2004(裁决后程序处理的政策指南)[CIAC第20号决议21-2006]
修改获得 CIAC 仲裁员资格的最低要求[CIAC 第 4 号决议] 07-2011]
修改 CIAC NO. 规定的表格。 07-2004 奖后补偿[CIAC 决议编号。 08-2008]
批准 CIAC 调解规则[CIAC 第 4 号决议] 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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