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关于输电供应商客户的连接资产定义和边界的修订规则[ERC第2号决议] 16, S. 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6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ERC 决议编号。 16, S. 2011, July 06, 2011 ] 决议通过关于输电供应商客户的连接资产的定义和边界的修正规则 鉴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能源管理委员会 (ERC) 通过了第 25 号决议, 2006 系列提供了“输电连接资产的定义和边界”;鉴于,2006 年 8 月 2 日,ERC 通过了 2006 年系列第 41 号决议,澄清了 2006 年系列第 25 号决议,特别是关于“连接资产”一词;鉴于,2009 年 1 月 26 日,ERC 通过了 2009 年系列第 1 号决议,题为“通过修订 TRANSCO 分输资产出售和转让及合格财团特许经营指南的决议”;鉴于,2009 年 8 月 10 日,ERC 通过了 2009 年系列第 18 号决议,澄清了 2009 年系列第 01 号决议;鉴于在不同日期,ERC 收到了来自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询问,询问其关于处理连接资产的现行政策;鉴于,ERC 认为有必要发布一项修改现有规则的决议,并合并其与开放接入传输关税和服务 (OATS) 规则和相关分传输指南有关的所有发布;鉴于,2011 年 6 月 7 日,ERC 在其官方网站 www.erc.qov.ph 上发布了拟议的《关于输电供应商客户连接资产定义和边界的修订规则》,并给予所有利益相关方一个期限在 2011 年 6 月 15 日之前提交各自的意见;鉴于,在 2011 年 6 月 23 日,ERC 举行了一次公开听证会,旨在让各利益相关者在上述拟议手册中提出他们的意见/意见,这些意见是为准备发布“关于连接资产的定义和边界的修订规则”而考虑的对于传输提供商的客户”;因此,现在,作为决议,ERC 特此决议批准并通过“关于输电供应商客户连接资产定义和边界的修订规则”作为附件“A”作为本决议的组成部分并作为本决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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