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经修订的《发电公司/设施合规证书 (COCS) 发行规则》[ERC 第 2 号决议] 09, S. 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0日
(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ERC 第 2 号决议。 2010 年 9 月 9 日,2010 年 3 月 10 日] 采用经修订的发电公司/设施合规证书 (COCS) 发行规则 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 (RA 9136) 或电力行业改革第 6 条2001 年法案 (EPIRA) 规定,发电公司在运营之前,应根据其中规定的标准获得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 的合规证书 (COC);鉴于,根据 EPIRA 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第 1 条第 5 条,任何人不得从事发电,除非该人已收到 ERC 的 COC 以运营用于发电的设施;鉴于,2002 年 6 月 26 日,ERC 颁布了《发电公司/设施合规证书 (COC) 颁发指南》(“COC 指南”),该指南于 2002 年 7 月 20 日生效;鉴于,鉴于需要促进对上述 COC 的评估,已对上述 COC 指南进行了后续修订;鉴于,为了保持一致性,ERC 发现有必要解决由于行业相关政策、法律、规则和法规的通过等原因引起的若干问题和担忧;鉴于,2009 年 8 月 20 日,ERC 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拟议的《为发电公司/设施颁发合规证书 (COC) 的修订规则》(修订规则);鉴于,2009 年 11 月 10 日,进行了公众咨询,修订后的规则的第二稿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重新发布,以征求行业利益相关者的最后一轮意见;鉴于根据 EPIRA 的任务,促进全面披露涉及公共利益的所有交易的政策,并提供有利于竞争的环境,从而提高发电部门的运营效率,ERC 认为有必要采用所附的发电公司/设施合规证书 (COC) 颁发的修订规则,作为“附件 A”** 的组成部分;因此,现在,ERC 决定(特此决议)批准并通过发电公司/设施合规证书 (COC) 颁发的修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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