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6 年《生物燃料法》[DOE 部门通告第 4 号,在生产电子汽油中使用本地生产的生物乙醇。 DC2011-12-0013]
(纳尔)卷。 23号1,2012 年 1 月 - 3 月)[ DOE 部门通知编号。 DC2011-12-0013,2011 年 12 月 15 日] 根据 2006 年生物燃料法,使用当地生产的生物乙醇生产电子汽油 鉴于,第 9367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2006 年生物燃料法”,制定了减少国家对进口燃料依赖的政策,同时适当考虑保护公共健康、环境和与国家可持续经济增长相一致的自然生态系统,这将通过强制使用当地采购的燃料来扩大生计机会将生物柴油和生物乙醇等生物燃料纳入燃料供应组合;鉴于,2006 年《生物燃料法》第 5 节规定,在进口将与在菲律宾销售的发动机和发动机的液体燃料混合的生物燃料之前,必须使用当地采购的生物燃料并耗尽其供应;鉴于,2006 年《生物燃料法》第 5.1 和 5.2 节承认,该国可能没有足够的生物乙醇产量来满足石油公司销售的汽油-生物乙醇混合物(E-gasoline)的规定数量。鉴于这种情况,石油公司可以根据能源部 (DOE) 和财政部根据能源部第 2006-08-0011 号通告和第 8-2006 号税收条例制定的指导方针进口生物乙醇, 分别;鉴于,美国能源部第 DC-2011-02-0001 号通函规定,到 2011 年 8 月 6 日,每家石油公司分配和销售的所有汽油燃料中至少有 10% (10%) 的生物燃料按体积混合;鉴于,与各利益相关者和国家生物燃料委员会协商后确定,当地生物乙醇的产量仍然不足以为石油工业提供满足规定的汽油-生物乙醇混合物的产量;鉴于,为了维持和扩大当地生物乙醇产业,必须遵守强制用尽当地来源的生物乙醇的规定,并且生物燃料混合化石燃料的进口不应被视为遵守生物燃料规定的一部分2006 年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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