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0-2010, March 26, 2010 ] 私人机动车辆支付的通行费的增值税 本通函是为了澄清第 72-2009 号收入备忘录通函 (RMC)(日期为 2009 年 12 月 21 日),其中重申对收费公路运营商征收增值税 (VAT)。如 RMC 第 52-2005 号所述,并在 RMC 第 72-2009 号中重申,收费公路运营商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经修订)第 108 节缴纳增值税。但为减轻征收增值税对公众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有),上述通知的实施应留有过渡期。对此,特此澄清,自 2010 年 4 月 1 日星期四起,收费公路运营商从私人机动车辆收取的通行费最初适用于征收增值税。其他运输车辆通行费的增值税应为随后实施。责令所有税务官员和雇员尽可能广泛地宣传本通函。采用:2010 年 3 月 26 日(新加坡元。) JOEL L. TAN-TORRES 国税局局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私人汽车支付的通行费的增值税[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 30-2010]pdf预览版私人汽车支付的通行费的增值税[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 30-201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