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运营商的增值税 (VAT) 责任[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 72-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1日
(纳尔)卷。 21 NO.1/ 2010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72-2009,2009 年 12 月 21 日 ] 收费公路运营商的增值税 (VAT) 责任 本通函是作为第 52-2005 号收入备忘录通函 (RMC) 对收费公路运营商。这是以经第 9337 号共和国法案(2005 年 5 月 24 日)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108(A) 条为前提的,该法认为:“SEC. 108. 销售服务和使用或租赁财产的增值税- (A) 税率和税基。 - “销售或交换服务”一词是指在菲律宾为他人提供收费、报酬或对价的各种服务,包括……电力、电话和电报、广播和电视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的服务广播和所有其他特许权获得者,但第 2 节规定的除外。本法典第 119 条……”(下划线和斜体字)作为进一步说明,经 R.A. 修订的税法第 119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第 9337 号,规定如下:“SEC. 119. 特许经营税 - 尽管有任何与一般或特别法律相反的规定,上一年度年总收入不超过一千万比索 (P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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