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CESB NO. E.1 的修正807, S. 2009, 题为“CES 赔偿的综合规则”[CESB 第 4 号决议。第894章]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CESB 第 1 号决议。 894,2010 年 9 月 14 日] CESB 第 E.1 号决议的修订。 807, S. 2009, 题为“CES 薪酬综合规则” 鉴于经修正的综合重组计划 (IRP) 第 IV 条第 III 部分第 5 款授权职业执行服务委员会 (CESB) 作为管理机构职业执行服务机构 (CES),颁布有关 CES 成员的选择、分类、薪酬和职业发展的规则、标准和程序;鉴于,1975 年 12 月 16 日的第 847 号总统令规定了 CES 的薪酬政策,除其他外,职业行政服务官员 (CESO) 的工资应从其所附相应工资等级的第 2 级开始。 CES 职级,非 CESO 的 CES 职位在职者应从其职位所附相应工资等级的第 1 级开始;鉴于,第 3 项,CESB 通告第 12 号,s。 1996 年,规定“在 CSC 第 94-5840 号决议发布时,其薪水已在其职级薪金等级的第二级或更高级的情况下,由于之前根据业绩或长度授予的阶梯增量从 7994 年 11 月 26 日起,其职级的薪金等级有权一步调整;但 CESO 职级的薪酬等级低于其被分配/任命的 CES 职位的,按照较高职位的薪酬等级进行一级调整;最后,如果 CESO 的工资已经达到其职级或职位工资等级的八级,则不再适用这一级的权利”;鉴于,E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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