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21 日 [ IC 通函 NO. 26-2010, September 14, 2010 ] COCVF-ICG 系统的实施-第二阶段 为了更有效地执行保险委员会 (IC)、陆路运输办公室 (LTO) 和国税局 (BIR) 的联合项目,COCVF-ICG 系统通过应用系统的第二阶段得到了增强,其中包括机动车辆验证等。鉴于此,制定了以下指导方针: 1. 应使用附件 A* 中所示的综合车辆分类。 ICG 系统不接受任何不匹配的车辆类型和保险费率。 2. 系统将自动为每一个通过系统认证的 COC 计算相当于基本保费 40% 的保费准备金,并在其财务报表中构成相关保险公司的责任。 3. COCVF-ICG系统的所有用户必须参加由系统主要参与者单独进行的为期半天的系统熟悉讲座。为严格遵守。 (SGD.) VIDA T. CHIONG 副保险专员 主管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COCVF-ICG 系统第二阶段的实施[IC 通函 NO. 26-2010]pdf预览版COCVF-ICG 系统第二阶段的实施[IC 通函 NO. 26-201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