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典第 190 条的实施[IC 通函]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3年08月15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1983 年 8 月 15 日 ] 保险法第 190 条的实施 请注意第 190 条,第 15 段。我们在下面引用的《保险法》第 1 条:“SEC. 190。作为任何外国保险公司在菲律宾进行保险业务交易的先决条件,处长必须要求该公司在其办公室提交书面授权指定菲律宾居民作为其总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在所有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向其送达法律或任何保险单、损失证明、传票和其他法律程序提供的任何通知向该公司提供服务,并同意向该总代理人送达该总代理人的服务,将被视为有效,如同在其总部向该外国公司送达一样有效……”在这方面,特此提醒所有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每当公司的常驻经理发生变更时,应向本委员会提交经 Philippi 正式认证的新常驻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ne 驻外领事,相关政府机构的签证和工作许可。请根据相应的指导。采用:1983 年 8 月 15 日 (Sgd.) GREGORIA CRUZ-ARNALDO 保险专员重新发布:1991 年 5 月 23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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