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 NO.2 / 2009 年 4 月 - 6 月 [ MARINA 通告编号。 2009-09,2009 年 3 月 23 日] 根据第 474 号总统令第 2 条、第 125/125-A 号行政命令、共和国法案的小型船厂注册补充规则和条例。 9295 号和第 666 号总统令,特此通过以下附加规则和条例来补充第 2007-02 号 MARINA 通告。一、目标 1. 规范小型造船厂的经营活动。 2. 营造更有利的氛围,鼓励小型造船商并使其有资格在 MARINA 注册。 3. 帮助促进拟建汽车银行的安全。二、覆盖范围 1. 从事木壳船和摩托班卡建造的造船厂,以及其他造船厂。 2. 国内船东/经营者。三、补充法规和指南 1. 无法满足 MARINA 通告第 2007-02 号中规定的注册要求的小型造船厂仍须向其运营所在的 MARINA 中央办公室或海事区域办公室 (MRO) 申请注册, 2009 年 6 月 1 日或之前。 2. 经 MARINA 核实造船厂的经营性质,特别是其作为后院经营者,并且只是偶尔承包造船项目,临时注册证书应由MARINA,有效期为一 (1) 年,符合以下要求; 2.1 申请人证明其为造船厂,并在其中提供有关其造船厂的具体位置、工具、拥有/可用的设备以及合同工人/同事名单(如果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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