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银行颁发外国信用证 (LCS) 和支付/接受/协商进口/出口汇票/汇票的权力[BSP 通告第650]
(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BSP 通告编号。 650,2009 年 3 月 9 日 ] 根据 2009 年 2 月 19 日货币委员会第 283 号决议,储蓄银行发行外国信用证 (LCS) 和支付/接受/协商进口/出口汇票/汇票的权力,银行条例 (MORB) 特此修订如下: 第 1 节。 2101.7 旧银行授权开立外国信用证 (LC) 和支付/接受/议付进出口汇票/汇票,特此增加,内容如下:“Subsec. X2101.7 旧银行签发外国信用证 (LC) 和支付/接受/协商进口/出口汇票/汇票的权力。在事先获得货币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旧银行可被授权签发外国信用证 (LC) 并支付/接受/协商进出口汇票/汇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申请时,除非另有说明指示):最低资本要求为 P10 亿;湾。百分之十 (10%) 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 (CAR); C。 CAMELS综合评级不低于“3”,在银行最近一次考试中管理成分得分不低于“3”; d。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职责划分清晰,风险计量体系完善,风险限额结构合理,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风险报告体系完整、及时、高效;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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