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关于优先认购权和其他认购权的规则以及根据经修订的证券法[1] 注册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和现金股息的申报[SEC备忘录通函编号02, S. OF 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7日
(纳尔)卷。 20 NO.2 / 2009 年 4 月 - 6 月 [ SEC 备忘录通函 NO. 02, S. OF 2009, April 17, 2009 ] 经修订的有关优先认购权和其他认购权的规则以及根据经修订的证券法[1] 注册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和现金股息的申报委员会 En Banc 在 2009 年 4 月 2 日的会议上批准了对主体规则第 3 节的修订,因此该节现在应如下: “第 3 节。公司宣布的所有现金股息应有一个记录日期,该日期应从上述声明起不少于十 (10) 天,也不少于三十 (30) 天。如果未指定记录日期,则在该声明后的十五 (15) 天内,同样应视为确定。但是,有义务支付股息的公司可以在一年内对多次现金股息进行一次申报,但条件是还明确规定了其记录和支付日期。 (强调提供)” 有效性 本修正案应在两 (2) 份在菲律宾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后十五 (15) 天生效。采用:2009 年 4 月 17 日(新加坡元)FE B. BARIN 主席 [1] 现在证券代码 (SRC)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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