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编号。 3-90, February 19, 1990 ] 支付 10% 的增值税 (VAT) 经询问,国税局局长在 1989 年 9 月 13 日的回信中通知本委员会:“一名保险经纪人根据经修订的税法第 102 (a) 节,单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是否被视为从事应缴纳增值税的服务型业务”,但“此类服务不受地方税法规定的占用税”。 BIR 专员在 1990 年 2 月 14 日的补充信函答复中进一步澄清“第 276-89 号增值税裁定中使用的‘保险经纪人’一词确实涵盖了更具体的类别‘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根据经修订的《税法》第 102 (a) 条,其服务均需缴纳 10% 的增值税 (VAT)”。鉴于此,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都必须缴纳 10% 的增值税 (VAT),而不是占用税,然后才能由本委员会更新其执照。禁止遵守。采用:1990 年 2 月 19 日(新元) ADELITA A. VERGEL DE DIOS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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