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BSP 通知编号。 606, S. 2008, March 26, 2008 ] 关于提供其他银行服务的修订条例 货币委员会在其 2008 年 3 月 6 日的第 280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银行条例手册》(MORB)的以下修订提供其他银行服务。第 1 节。关于为子公司、关联公司和相关公司提供其他银行服务的 X169.11 小节特此修改如下:“银行可在事先获得货币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为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和公司提供以下服务至少百分之五 (5%) 的共同所有权与其相关: a. 信用卡、银行和贷款对账; b. 信用卡账单; c. 定期存款处理; d. 商户结算; e. 可能涉及法律诉讼的收款; f. 信用申请处理; g. 呼叫中心支持; h. 银行、信用卡和保险(人寿和非人寿)产品的电话营销; i. 人力资源相关服务; j. 财务/会计职能; k. 文件; l. 出纳; m. 报告准备; n. 采购; o. 记录协调; p. 收发室和一般服务; q. 内部审计服务; r. 信用管理服务,例如限额管理、贷款文件贷款管理、和信用代表处理、合规和控制; s。法律和合规服务;吨。制作信用卡和准备账户报表,以及 u。...
关于提供其他银行服务的经修订的条例[BSP 通告第 1 号606, S. 2008]pdf预览版关于提供其他银行服务的经修订的条例[BSP 通告第 1 号606, S. 200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