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车辆登记指南[LTO 行政命令编号AHS-2008-0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4日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LTO 行政命令编号。 AHS-2008-014, March 24, 2008 ] 根据 Batas Pambansa Bilang 43 和 74、RepublicAct4136(陆路交通和交通法规)、Republic Act 8794(MVUC 法)、第 3 号行政命令的低速车辆注册指南,和第 91-005 号行政命令,特此颁布以下有关超速车辆 (LSV) 登记的规则和规定,以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 第 1 节。术语定义。就本次发行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所提供的含义: 低速车辆 (LSV) - 四轮机动车辆(ATV、卡车、公共汽车以及那些不包括在“机动车辆”一词中的车辆除外)共和国法案 4136),使用电力等替代燃料,其最高速度能力不超过每小时 40 公里(每小时 25 英里)。省道 - 这些是连接城市和市镇而不穿越国道的道路;通过农村地区连接国道和描笼涯的道路;以及连接主要省级政府基础设施的道路。市政和城市道路——这些是公共区域内的道路;连接省道和国道的道路;以及提供与主要市政和城市基础设施之间的描笼涯连接而无需穿越省级道路的道路。描笼涯路。这些道路是指描笼涯内的其他公共道路。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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