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行政命令第 4 号执行四轮机动车不准登记、不准行驶的指导方针。 2014-01[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AVT-2015-193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0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AVT-2015-1930,2015 年 3 月 30 日 ] 根据联合行政命令第 4 号执行四轮机动车辆不得注册、不得行驶的指南2014-01 通过:2015 年 3 月 30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4 月 1 日 根据 JAO 第 2014-01 号,本办公室无登记、无旅行政策的执法行动应严格执行以下指南,以防四( 4) 轮式机动车辆:在进行逮捕和履行职责时,LTO 执法人员或 LTO 代理必须始终穿着其官方制服和官方身份证;执法者应停止或标记未在挡风玻璃上贴有 LTO 颁发的车牌和/或相应的第三个车牌贴纸的 4 轮机动车辆;机动车停驶后,执法人员应接近机动车并要求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出示以下文件: a) 当前正式收据 (OR); b) 注册证书(CR)或其复印件; c) 驾驶执照。如果驾驶员/机动车辆所有者能够出示 OR/CR,机动车辆所有者应根据第 II 节被指控未附上授权的机动车辆牌照。 (e) 第 2014-01 号联合行政命令 (JAO),处以五千比索 (Php5,00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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