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IAC 编号08-2004 (规定了向法院书记官/当然警长签发执行令的政策)[CIAC 第 4 号决议06-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CIAC 决议编号。 06-2008,2008 年 4 月 30 日] 修改 CIAC 决议 NO. 08-2004 (规定了向法院书记官/当然警长签发执行令的政策) 鉴于 2004 年 8 月 12 日,CIAC 通过了第 08-2004 号决议{在向法院书记官/当然警长发出执行令状),要求所有执行令状都发给账户/财产所在市或省的法院执行书记官/当然警长被扣押/征收的地点;鉴于,委员会在 2007 年 9 月 11 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对 CIAC 签发执行令作出以下澄清: 1. 根据第 1008 号行政命令第 20 条(裁决的执行和执行), CIAC 可向任何治安官或其他适当官员发出执行令,以执行 CIAC 的决定、命令或裁决; 2. CIAC签发的执行令的执行没有已知的限制或限制。因此,由 CIAC 签发的执行令可由 Philip 任何部分的警长或其他适当的官员执行。未经事先批准的松树;三、败诉方的任何财产,不一定限于争议项目,除免予执行者外,均可扣押以履行执行令。鉴于,委员会在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第 108 次例会上同意修订 CIAC 第 08-2004 号决议,以反映上述澄清并与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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