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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行债券以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附加要求[CIAC 第 4 号决议] 12-2010]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8日
规定发行债券以暂停执行仲裁裁决的附加要求...
规定发行债券以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附加要求[CIAC 第 4 号决议] 12-2010]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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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委员会在审查裁决和释放/暂缓执行令中的作用[CIAC 第 4 号决议] 13-2007]
制定会计教师资格认定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委员会第20号决议] 88, S. OF 2008]
制定新的文件清单,以支持更新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会计师资格的要求[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第 2 号决议24, S. OF 2007]
菲律宾政府发行债券的法案,其出售所得将用于购买等量的大都会区债券。[第 528 号联邦法案]
修改 CIAC 编号12-2006 {规定政策指南和延迟提交仲裁裁决的处罚时间表[CIAC 第 4 号决议] 04-2008]
修改 CIAC 编号08-2004 (规定了向法院书记官/当然警长签发执行令的政策)[CIAC 第 4 号决议06-2008]
发行债券及商业票据的附加规定[通函编号1010]
规定在指定仲裁员/S[CIAC 第 4 号决议之前撤回/驳回的仲裁案件应缴费用的百分比。 07-2009]
一项法案,旨在为菲律宾政府发行 100 万比索的债券、利用此类债券的销售所得为公共市场设立循环基金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第 216 号联邦法]
为菲律宾南部开发署提供资金并为其分配其他职能。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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