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没收物品赎回价值计算的修正指引[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第20-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0日
(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订单号。 20-2008, April 10, 2008 ] 计算进口没收物品赎回价值的修正指南 特此发布以下根据第 2307 条计算进口没收物品赎回价值的指南。一、目标 D 建立统一、透明的没收进口物品赎回价值确定制度。 2) 指导海关各部门和官员计算进口没收物品的赎回价值。二、范围 当所有者、进口商、出口商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经修订的 TCCP 第 2307 条向收集者提供没收物品的国内市场价值时,本命令应涵盖没收进口货物的处置。三、管理规定 1) 地区收货人在货物被宣布没收后,在上诉期内,可以接受货主、进口商、出口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赎回物品的提议。 2) 地区收税员通过赎回、结算或取消/取消水务署的方式放行货物的替代命令/决定,应得到海关关长的批准。 3) 如果没收决定已成为最终和可执行的,或者绝对禁止进口或放行物品将违反法律,则不得赎回。四。赎回价值的计算 1) 赎回价值应为没收物品的国内市场价值,使用以下公式: 国内市场价值/赎回价值 = 总到岸成本 适用税项 根据标准贸易惯例对利润和一般费用的名义免税额低于总到岸成本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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