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医疗证明[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AHS-2008-27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8日
(纳尔)卷。 20 NO.1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HS-2008-273,2008 年 12 月 18 日] 统一医疗证明 根据 2007 年 5 月 17 日第 RIB-2007-012 号行政命令修订了对认可医生的监督和控制的规则和条例,任何政府颁发的所有医疗证明或认可医师应使用随附的白色证券纸以规定的形式。[*] 认可医师应清楚地写下他的发现/建议,并应使用即使非医务人员也能理解的术语。视力、听力、一般体质、血压、身高、体重、有无传染病等各项指标均应正确填写。应说明申请人的其他影响其适合驾驶的状况的评论/评论。 LTO 执照中心和地区办事处负责人不得接受不符合规定表格且未正确完整填写上述条目的医疗证明。此外,认证医师不再需要检查申请的驾驶执照类型。与此冲突的所有命令和备忘录在此被视为已被取代。为指导和严格遵守。采纳日期:2008 年 12 月 18 日(新加坡元。) ALBERTO H. SUANSING 助理秘书 [*] 文本可在奎松市迪利曼 U. P. Law Complex 国家行政登记处获取。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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