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RIB-2007-884, September 26, 2007 ] 医疗证明的有效性 根据 2007 年 5 月 17 日的行政命令第 RIB-2007-012 号修订管理认可医师的监督和控制的规则和条例,由任何人签发的医疗证明政府或认可医师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三 (3) 个月。 LTO 执照中心和地区办事处的负责人在认为有必要时可酌情要求申请人接受体检。与此冲突的所有命令和备忘录在此被视为已被取代。为指导和严格遵守。采用:2007 年 9 月 26 日(新加坡元) REYNALDO I. BERROYA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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