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采用政策来管理已转让给国家电力公司继任者发电公司的过渡供应合同[ERC 决议第 10 号。 16, S. 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5日
(纳尔)卷。 20 NO.1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ERC 第 1 号决议16, S. 2008, December 15, 2008 ] 一项决议采用政策来管理已转让给 NATIONAL POWER CORPORATION 后继发电公司的过渡供应合同 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第 67 条,也称为电力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 (EPIRA) 要求国家电力公司 (NPC) 提交与配电公司 (DU) 正式协商的委员会过渡供应合同 (TSC) 的批准;鉴于,根据上述规定,TSC 的期限不得超过自引入实际开放获取和零售竞争起一 (1) 年,并且上述合同应可转让给 NPC 继任发电公司;鉴于,NPC 在不同的日期提交了批准这些 TSC 的申请,委员会于 2006 年 10 月 19 日相应批准了涵盖米沙鄢和棉兰老岛电网的 TSC,以及 2007 年 2 月 6 日批准了涵盖吕宋电网的 TSC;鉴于,委员会随后也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批准延长若干 TSC 的期限;鉴于根据 EPIRA 第 47 条设想的私有化过程,一些 NPC 发电资产已成功私有化,因此几个 TSC 被分配并转让给 NPC 继任发电公司;鉴于,委员会认识到有几个 TSC 的条款甚至在引入开放获取和零售竞争后一 (1) 年之前到期,并且 NPC 继任者产生公司和相关 DU 或其他客户可能需要足够的时间来谈判执行新的双边供电合同;鉴于,TSC 的可转让条款规定,任何转让均不得影响或损害 DU 在电力数量和价格、合同有效性、激励措施、折扣以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前提是假设权利和义务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鉴于,由于此类转让和转让 TSC 的结果,特别是 (1) 应管理交易的 TSC 费率,已向委员会提出问题; (2) NPC-继任公司可能被授权实施的递延会计调整; (3) 受影响 DU 的住宅最终用户有权根据 EPIRA 第 72 条获得强制降费; (四)相应应征收的增值税(VAT);因此,委员会在经过彻底和适当的审议后,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来管理这些已分配和转让给 NPC 继任发电公司的 TS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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