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执行监察员办公室在行政纪律案件中发出的 S、命令或 S [监察员备忘录通函编号01, S. 2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1日
(纳尔)卷。 20 第 1 号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监察员备忘录通函编号01, S. 2006, April 11, 2006 ] 立即执行监察员办公室在行政纪律案件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或决议 第 07 号行政命令第 7 条规则 III,也称为“监察员规则”程序”规定:“监察员办公室对行政案件的决定,应当顺理成章地执行。”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特此责成所有相关人员在其各自的办公室收到所有监察员的决定、命令或行政纪律案件的决议后立即执行。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交复议动议或复议申请不会阻止立即执行上述监察员的决定、命令或决议。只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正式发布的临时限制令 (TRO) 或初步禁令令才能立即执行上述监察员的决定、命令或决议。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用:2006 年 4 月 11 日(新加坡元)MA。 MERCEDITAS NAVARRO-GUTIERREZ Tanodbayan(监察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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