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服务委员会在行政案件和人事诉讼中对绩效系统保护委员会的命令或行动的管辖权[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41]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CS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1 年 11 月 12 日 41 日 ] 公务员委员会在行政案件和人事诉讼中对绩效系统保护委员会的决定、命令或行动的管辖权 公务员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中央人事机构,依法受权制定、修改和执行规则和条例,以执行第 292 号行政命令第五卷的规定,也称为“1987 年行政法典”。由于对第 V 卷第 12 (11) 节和第 16 (a) (b) 节的看似矛盾的解释,E.O. 292 关于委员会对绩效系统保护委员会在行政和抗议案件和人事诉讼中的决定的管辖权,委员会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 A 以下可能会受到委员会的上诉:I. 行政案件 1.1 . MSPB处以开除/离职的处罚; 1.2.纪律处分机关给予开除/离职处分的;二、抗议/人事行动 2.1。所涉及的职位级别为处长或以上。在这些情况下,上诉是受害方的权利问题;但是,必须在收到 MSPB 决定后十五 (15) 天内提交。 B 以下内容可能会由委员会自行审查或通过请愿书/请求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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