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4 月 1-2 日 - 2004 年 6 月 [ IC 通函编号。 5-2004, January 30, 2004 ] 申请在国外临时安置 委员会注意到 1990 年 5 月 14 日颁布的 CL No. 9/90 的规定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有鉴于此,为方便临时境外安置申请的处理,特重申以下要求: 1. 必须说明临时再保险不被接受的具体原因。必须说明“未考虑”或“由于承保限制”等拒绝理由,并提交拒绝信原件; 2. 拒绝函必须由公司正式注册的承销商签署。为此,公司必须在每年的 3 月 15 日或在指定替代人或其他签字人时,向该办公室提交被授权签署拒绝函的各自承销商的姓名以及他们的签名样本。为严格遵守。采用:2004 年 1 月 30 日(新加坡元) EDUARDO T. MALINIS 主管官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海外临时实习申请[IC 通函编号。 5-2004]pdf预览版海外临时实习申请[IC 通函编号。 5-200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