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10 月 9 日对 EMA-MC-01366 的修订:关于将外国驾驶执照转换为菲律宾驾驶执照的修订指南[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495-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24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 日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495-2004,2004 年 2 月 24 日] 2001 年 10 月 9 日对 EMA-MC-01366 的修订:关于将外国驾驶执照转换为菲律宾驾驶执照的修订指南 为了澄清与实施修订后的驾驶执照相关的一些问题关于将外国驾驶执照转换为菲律宾驾驶执照的指南,特此做出以下修改。一、一般要求 以下是申请将外国驾照转换为菲律宾驾照的一般要求,即: 1. 有效的外国驾照原件和机器复印件。如果外国驾照不是英文的,申请人应提交签发国当地大使馆的官方英文翻译; 2. 外国申请人最晚抵达菲律宾日期的有效护照原件和机器复印件; 3. 外国申请人临时居住在菲律宾的有效签证或外国人登记证(ACR)原件和机器复印件; 4. LTO 认可或政府医师出具的医疗证明原件; 5. DOH 认可的药检中心出具的药检结果原件; 6. 对于非职业驾照申请人,他或她必须年满十七(17)岁,而对于职业驾照申请人,他或她必须年满十八(18)岁;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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