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货物、财产或服务的非增值税/免税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收据[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61-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06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61-2003, October 06, 2003 ] 为货物、财产或服务的非增值税/免税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收据 I. 背景: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代码)第 113 节的规定,“增值税登记人应在每次销售时开具发票或收据。除第 237 条要求的信息外,发票或收据中还应注明以下信息: “(1)卖方是卖方的声明增值税注册人,后跟其纳税人识别号 (TIN); “(2) 买方支付或有义务向卖方支付的总金额,并注明该金额包括增值税。xxx” 推论,第 7-95 号税收条例第 4.108-1 节经修订,部分同样规定,如果增值税注册人也从事非增值税(免税)交易,则规则是他不得就所述非增值税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收据。 “增值税发票/收据”仅适用于销售须缴纳本法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规定的增值税的商品、财产或服务。因此,他应该为应税和免税交易使用单独的发票收据。同一法典第 109 节的最后一段引用了增值税注册人为其免税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收据的后果,即:“尽管有上述相反的豁免,任何销售货物或其他不征收增值税但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的财产或服务,除了应缴纳其他适用的百分比税(如果有)外,还应缴纳第 106 条或第 108 条规定的税款,而无需受益进项税抵免,并且根据本法典第 110 条,此类税款应被确认为购买者的进项税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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