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合并/合并的情况下,出于增值税目的,商品库存的“视同销售”[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 No. 19-9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25日
(纳尔)卷。 10号2 / 1999 年 4 月 - 6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1999 年 2 月 25 日 19-99 日] “视为销售”,用于增值税目的,在公司合并/合并情况下的商品库存以下引用的是 1997 年 10 月 16 日 BIR 裁决第 S34-263-97 号的相关部分:“此外,出于增值税目的,10 家被吸收公司根据合并向 USWCI 转让各自的资产,包括有形和动产,不应缴纳增值税,任何未使用的投入根据第 5-87 号税收条例第 5(b)(3) 条,USWCI 作为存续公司吸收合并之日起 10 家被吸收公司的税款。 1993 年 1 月 10 日第 063-93 号;1993 年 12 月 3 日第 472-93 号 BIR 裁定)“其中规定(a)转让的资产,包括被吸收公司的商品库存,”增值税”和 (b) 被吸收实体未使用的进项税IES 应转移到存续公司的销项税中用于使用或税收抵免。有争议的裁决阐明了双重违法行为。被吸收的公司在合并后停止或退出业务,因此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转移给存续公司的商品库存在增值税目的下被“视为销售”(第 106 条 (B) (4) ,税改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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