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2.58 条和进一步修改第 2.83 条收入条例。 2-98 经修订,相对于以磁盘形式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款人名单,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仅从一个雇主处获得纯补偿收入的收款人/员工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预扣税款和个人收款人,其补偿收入须缴纳最终预扣税。[BIR 收入条例第2002 年 3 月 22 日,2002 年 3 月 22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22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3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3-2002 年,2002 年 3 月 22 日,2002 年 3 月 22 日] 修订第 2.58 条并进一步修订第 2.83 条收入条例。 2-98 经修订,相对于以磁盘形式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款人名单,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仅从一个雇主处获得纯补偿收入的收款人/员工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预扣税款和个人收款人,其补偿收入须缴纳最终预扣税。根据 244 条与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58 条 (B) (C)、第 83 条和第 51(A)(2)(b) 条有关的规定,现发布本条例,以进一步修改有关规定。经修订的第 2-98 号收入条例。第 1 节。第 2-98 号税收条例第 2.58(B) 和 (C) 节特此修订为:“第 2.58 节。在源头扣缴的税款的返还和支付。xxx xxx xxx (B) 预扣税扣缴税款的声明。根据本条例要求扣减和扣缴税款的每个付款人都应使用规定的表格(BIR 表格 No....
修改第 2.58 条和进一步修改第 2.83 条收入条例。 2-98 经修订,相对于以磁盘形式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款人名单,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仅从一个雇主处获得纯补偿收入的收款人/员工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预扣税款和个人收款人,其补偿收入须缴纳最终预扣税。[BIR 收入条例第2002 年 3 月 22 日,2002 年 3 月 22 日]pdf预览版
修改第 2.58 条和进一步修改第 2.83 条收入条例。 2-98 经修订,相对于以磁盘形式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款人名单,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仅从一个雇主处获得纯补偿收入的收款人/员工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预扣税款和个人收款人,其补偿收入须缴纳最终预扣税。[BIR 收入条例第2002 年 3 月 22 日,2002 年 3 月 22 日]pdf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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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26-2011 规定官员和员工因死亡、疾病或其他身体残疾而离职和签发免征所得税和预扣税证明的离职福利的税收处理指南[BIR 收入备忘录订单号。 36-2011]澄清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3-2002 经《收入条例》修订。 19-2002 修订收入条例 2-98 的第 2.83 节,关于合格纯补偿收入者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BIR 备忘录通函编号01-200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修订收入条例编号2-98,经修订,为了简化税款的征收,通过在源头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 116 节和/或增值税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征收 3% 的税率同一法典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下的税(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06 号14-2003]应在源头扣缴税款的收入预扣代缴义务人 (SAWT) 对因应在源头扣缴的可抵扣税款而要求的税收抵免和已收到收入的收款人每月 ALPHALIST (MAP) 的强制性附件受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收入付款人提交的扣缴税款[收入条例第 10 号] 2-2006]将大型纳税人的不动产出售、转让或交换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恢复申报和缴纳资本利得税、可抵扣预扣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地点[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5-2009]修订收入条例编号3-2002 及进一步修订第 2.83 条收入条例2-98 经修订,相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仅从一个雇主处获得纯补偿收入的雇员的所得税申报表替代申报,其应缴税款等于预扣税款,以及其补偿收入须缴纳最终预扣税款的个人纳税人[收入条例编号19-2002,2002 年 10 月 11 日]修改某些规定的收入备忘录命令 (RMO) NO. 6-2010,关于所得税申报表和所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盖章,以及要提交和归档的纳税申报表的份数[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13-2011]收入条例修订收入条例的相关部分。 11-96 和 2-98 与出售、转让或交换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有关,并为此修改应缴的资本利得税的时间和地点[BIR 条例第 20 号。 8-98]修改《收入条例》的有关规定。 6-82,最后修订,由第 2 号收入条例。 1-92 关于增加的基本个人和额外豁免的适用性/有效性,允许个人纳税人根据《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9 (1) 节的所得税目的,经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修订。 7167,并规定了 1991 年补偿收入超额预扣税的抵免/退税指南[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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