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上安装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RTL-MC-024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22日
(纳尔)卷。 13 号2002 年 10 月至 12 月 1-4 日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RTL-MC-02412,2002 年 3 月 22 日 ] 在机动车辆上安装预警装置 下列签署人已经注意到,关于安装和使用预警装置 (EWD) 的各种公告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为防止因未安装 EWD 或使用不适当的 EWD 以向接近的驾车者发出信号而造成道路危险、阻碍交通和事故,应严格执行使用适当的 EWD。根据指示在机动车辆上安装预警装置的第 229 号指示信和 1976 年 12 月 10 日关于实施 LOI 229 的规则和条例的 AO 第 1 号,经修订,要求机动车辆配备 EWD, MC 92-146、MC 92-153、MC 95-219、1995 年 8 月 15 日关于 EWD 规范的备忘录、1995 年 10 月 16 日关于 EWD 的备忘录以及其他相关发行、备忘录和通函特此重申或修改如下: EWD 1. 所有机动车辆的车主、使用者或驾驶员应始终在其机动车辆中配备至少一 (1) 对 EWD,一个红色和一个黄色。 2. 当任何机动车辆在任何街道或高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或限制通道)上熄火或失能或停放 30 分钟或以上时,其所有者、用户或驾驶员应安排安装 EWD 至少四(4 ) 距离前部和后部几米的机动车辆失速或停放。...
在机动车辆上安装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RTL-MC-02412]pdf预览版
在机动车辆上安装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RTL-MC-02412]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