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9号1 / 2008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HS-2008-937, February 21, 2008 ] 进口机动车辆的初始登记 为了公共服务的最佳利益,进口机动车辆的初始登记(根据机动车辆开发计划 (MVDP) 进口的机动车辆除外)应根据备忘录通函第 AHS-2008-929 号,在离 BOC 入境口岸最近的地区的 LTO 地区办事处或首都地区 (NCR) 的四个地区办事处进行豁免机动车,集中在迪利曼区办事处。 NCR 授权初步注册进口机动车辆的四个地区办事处是迪利曼地区办事处、帕赛地区办事处、加卢坎地区办事处和奎松市地区办事处。该政策允许注册人选择在离 BOC 入境口岸最近的 LTO 地区办事处或在 NCR 的四个授权地区办事处注册机动车辆。特此责成各区登记机关在机动车登记前确保机动车登记的各项检查和证明文件齐全、有序。阿里发行与本备忘录不符的,视为废止。为了合规。采用:2008 年 2 月 21 日(新元) ALBERTO H. SUANSIING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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