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通函编号的修订。 014-00 和备忘录通函编号。 014-A-00[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0-01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25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LTFRB 备忘录通函 NO. 2000-016,2000 年 7 月 25 日] 备忘录通函第 2000 号修正案014-00 和备忘录通函编号。 014-A-00 为简化第 2000-014 号备忘录通函和第 2000-014-A 号备忘录通函的合规性,并考虑到各运输集团的建议,第 2000-014 号和第 2000-014 号备忘录通函-A 特此修改如下: 公共事业车辆的经营者必须在其单位的两侧放置以下标记: 1. LTFRB Case No.(除了 PUB 可以涂漆 LTFRB Case No.在其容量标记目前涂漆的地方); 2. 经营者名称(包括商号,如有); 3. 服务类型(AUV 需要;其余可选); 4. 航线/运营区域(仅限PUJ、Filcabs等有固定航线的AUV服务); 5. 车牌号。不再要求标记的尺寸要求,标记可读识别即可。本备忘录通函的实施豁免是租车服务的运营商,条件是他们的客户自己驾驶车辆。任何被发现违反本备忘录通函的运营商应向董事会支付每单位五千 (P5,000.00) 比索的罚款。习惯性违反,意味着在董事会正当程序后暂停运营商的公共便利证书。为给运营商充裕时间遵守本备忘录,罚款自2000年9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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