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PPA 行政命令的修订。 15-95(领航费率和 PPA 领航服务收入指南)[PPA 行政命令第 15 号09-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24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PPA 行政命令编号。 09-2000,2000 年 7 月 24 日] 对 PPA 行政命令的修订。 15-95(关于引航服务的引航费率和购电协议收入的指南) 1. 权力 1.1 P.D. 第 2(f)、6-a(viii)、b(xv) 和 20 节857 号,经第 1005-A 号意向书修订 2. 目标 2.1 防止应收账款的累积来自政府在引航服务中的百分之十 (10%) 份额。 2.2 整合并简化上述10%与船舶费用的征收。 3. 目的 修订指南,要求航运公司/代理直接向 PPA 支付港口引航员/港口引航员协会实际提供的引航服务(不包括加班费)的百分之十 (10%) 的政府份额。 4. 修正 PPA 第 15-95 号行政令第 5.3 节特此修正如下: “5.3 PPA 收入——考虑到提供引航服务和使用港口设施的特权,所有港口引航员/引航员协会应通过港口管理办公室 (PMO) 将不低于纯粹引航服务所得总收入的百分之十 (10%) 的政府份额汇给管理局。 5.3.1 百分之十 (10%) 的政府份额来自所提供的定期引航服务应由 PPA 根据第 5 节规定的规定引航费率,按每艘船从航运公司/代理处评估和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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