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签效力标准政策[BFAD BUREAU Circular No. 5B,S. 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03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BFAD 局通函 NO. 5B, S. 2000, August 03, 2000 ] 关于药品标签效力的标准政策 该办公室的记录表明,初始和续展注册不批准/拒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未能满足效力规范。例如,在阿莫西林制剂的情况下,阿莫西林三水合物的用量必须与提供所需剂量强度的阿莫西林碱相当(例如,500 mg 阿莫西林碱需要 574 mg 三水合物形式)。此后并立即生效,特此重申,在本局注册的所有药品配方必须符合 USP、BP 和 EP 根据 AO 67, s. 正式列出的产品专论的效力要求。 1989 年以及 BFAD 可能认可的其他官方纲要。采用:2000 年 8 月 3 日(新加坡元)WILLIAM D. TORRES,博士导演备注:(SGD.)ALBERTO G. ROMUALDEZ, JR。 M.D. 卫生部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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