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关于签发暂缓离境令的规则和条例[部门通函编号1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13日
(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 部门通告编号。 1998 年 3 月 13 日 17 日 ] 规定关于签发暂缓离境令的规则和条例 鉴于,根据 1987 年宪法第 III 条第 6 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居留和改变居留的自由不得受到损害的,除非法院有合法命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利益外,旅行的权利也不得受到损害;”鉴于,不分青红皂白地下达离境令侵犯了人民的旅行权,因此应予以限制;现在,因此,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特此发布以下规则和法规,以管理暂停离境令 (HDO) 的发布和执行: 1. 如本规则中所使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总统”是指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湾。 “秘书”是指律政司司长; C。 “专员”是指移民局专员; d。 “局”指移民局;和 e。 “HDO”是指总统、秘书或适当的地区审判法院发布的暂缓离境令,命令专员通过将菲律宾人和/或其中指定的外国人列入该局的暂缓离境名单,防止他们离境。 2. HDO 应由专员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实施:...
规定关于签发暂缓离境令的规则和条例[部门通函编号17]pdf预览版
规定关于签发暂缓离境令的规则和条例[部门通函编号17]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