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国家电力公司向因建设马斯诺克燃煤热电厂而流离失所的农民/租户提供预付财政援助[能源部第 1 号通知。 98-05-00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5月19日
(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 DOE 部门通告编号。 98-05-007,1998 年 5 月 19 日] 授权国家电力公司向因建造马斯诺克燃煤热电厂而流离失所的农民/租户提供预付款其电力发展计划,目前正在三描礼士省马辛洛克的描笼涯巴尼建设一座燃煤火力发电厂(“马辛洛克电力项目”),额定容量为两台 - (2) 台 300 兆瓦 (MW)这将加强吕宋电网的储备;鉴于,作为电力生产商的 NPC 已寻求能源部的批准,向 Masinloc 电力项目所覆盖的农田的流离失所农民和租户提供财政援助,因为上述农民和租户受到该项目的不利影响;鉴于,能源部 (DOE) 于 1994 年 5 月 24 日颁布的第 1-94 号能源法规 (ER) 规定向在其境内托管能源资源和/或能源生产设施的相关地方政府单位提供直接利益。根据第 7638 号共和国法(1992 年能源部法)第 5 (i) 节,领土管辖权,以确保他们对这些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有利的认可和全力支持;鉴于,上述规定要求电力生产商从其能源项目或发电设施的售电收益中向这些东道地方政府单位(“东道地方政府单位”)提供相当于每千瓦时一分钱的经济利益”);鉴于,百分之二十五(或 P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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