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和韩国市场的安置费用上限[POEA 备忘录通函编号09, s .19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5月08日
(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09, s .1998, May 08, 1998 ] 台湾和韩国市场的安置费上限 根据 1998 年理事会第 2 号决议,统一安置费上限为一个月工资,不包括文件和处理费用,如固定根据 1996 年第 34 号部门命令,所有陆上工人,包括为台湾和韩国市场雇用的工人,均应采用。鉴于此,1997 年系列第 5 号备忘录通告执行上述 1996 年系列第 34 号部门命令,特此修订以涵盖台湾和韩国的特殊市场。本备忘录通函立即生效。 (SGD.) FELCISIMO O. JOSON, JR。管理员 理事会第 02 号决议。 1998 年第 34 号部门令,第1996 年固定了位于 Iand 的机构可以向其雇用的工人索取和收取的允许的安置费,上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不包括文件和处理费用。鉴于,上述部门令不包括台湾和韩国市场,其现行费用为:一个月工资作为动员费加上台湾的 P 5,000.00 安置费和韩国的 P 10,000.00 动员费加上 P 5,000.00 的聘用费韩国小企业联合会计划。鉴于,有必要采用适用于所有海外菲律宾籍工人的安置费,以应对迅速变化的市场条件以及工人部署和安置成本的上升;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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