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收购和分配商业农场的规则和条例[DAR 行政令第06 年代。 19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5月04日
(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 DAR 行政命令编号。 06 年代。 1998 年,1998 年 5 月 4 日] 关于延期收购和分配商业农场的规则和条例 I. 初步声明 R.A. 第 11 节第 6657 号,经 Sec 修订。 3 R.A.第 7881 号规定,商业农场应在《综合土地改革法》(CARL)生效十(10)年后立即强制收购和分配。它进一步规定,在十年延期期间,政府(DAR)应采取必要步骤,在支付土地及其改良补偿后获得土地,最好有利于有组织的合作社或协会,其后应为工人受益者管理土地。为配合 CARL 规定的 10 年延期期限届满,特制定本规则和条例管理延期商业农场的收购和分配。二、术语定义 就这些规则和条例而言,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A. 商业农场——专用于盐床、水果农场、果园、蔬菜和切花农场以及可可、咖啡和橡胶的私人农业用地RA 第 11 节中定义的种植园第 6657 号 B. 商业农场延期——根据 CARP 将用于大规模农业生产的土地的覆盖范围推迟 10 年,从 1988 年 6 月 15 日开始计算,当时或从一开始就已经生产的农场截至 1988 年 6 月 15 日,商业农场的商业生产仍处于酝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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