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992 年 10 月 4 日 - 1992 年 12 月 [ DAR 行政命令编号。 12 S. 1991, November 21, 1991 ] 根据第 1199 号共和国法第 22 (3) 和 26 (a) 条,RA 第 24 条,根据 CARP I 序言声明获取和分配 HOMELOTS 的规则和程序3844 修订版、RA 6389 第 16 节、RA 6657 第 30 和 40 (4) 节(参见附件 1)以及 LOI 705 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农场和作为农场经营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可以按照 CARP 的土地流转流程获得并分配给土地改革受益人(ARB)。对此,特制定以下指导方针,以供有关各方指导。二、政策声明 A. 宅基地是指农垦局用作永久居所的一块农业用地,包括用于种植蔬菜、家禽、猪和其他动物以及从事小工业的区域。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B. 如果 ARB 根据 CARP 进行土地分配,则可以授予 ARB 实际占用的住宅区,前提是该住宅区不构成土地所有者保留区域的一部分。 C. 被授予耕地但其宅基地位于地主保留区域内的佃农受益人,可以要求将其在其耕地或指定为宅基地的其他区域内的住宅转移,由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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