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标记或盖章容器的规则和条例[IPO]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29日
(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IPO,1998 年 9 月 29 日 ] 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加盖或加盖容器的规则和条例 鉴于,国家承认有效的工业产权制度对国内创造力的发展至关重要,促进技术转让,吸引外国投资并确保我们产品的市场准入;鉴于,国家的政策是简化商标注册的行政程序并加强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执法;因此,现在,根据第 8293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特此颁布以下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标记或盖章容器的规则和规定:部分1 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 第 100 条。定义。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具有本条规定的含义: (a) “局”是指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b) “集体商标”是指在注册申请中指定的任何可见标志,能够区分来源或任何其他共同特征,包括使用该标志的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集体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c) 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主管当局”是指法院、总干事、法律事务局局长或任何具有准司法或司法管辖权的行政机构或办公室听取和裁决任何强制执行商标权利的行动; (d) “局长”是指商标局局长; (e) “总干事”是指知识产权局局长; (f) “审查员”是指商标审查员或被授权审查其注册或续展申请的商标局的任何官员或雇员; (g) “IP 代码”是指第 1 号共和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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