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规则和条例[IPO]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29日
(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IPO,1998 年 12 月 29 日 ] 发明规则和条例 鉴于,国家承认有效的工业产权制度对于发展国内创造力、促进技术转让、吸引外国投资和确保市场至关重要访问我们的产品;鉴于,国家的政策是简化授予专利的行政程序并加强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执法;因此,现在,根据第 8293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的规定,特此颁布以下有关发明的规则和条例: 第 1 部分定义 规则 100. 定义。 ——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应具有本条规定的含义: (a) “局”指主管局专利局; (b) “局长”是指专利局局长; (c) “总干事”是指知识产权局局长; (d) “审查员”是指被授权审查申请的专利局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此类官员或雇员的头衔或官方指定可能会随着办公室结构的设置而改变; (e) “知识产权法典”是指第 8293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 (f) “IPO 公报”是指知识产权局自己的出版物,其中应公布根据《知识产权法典》要求公布的所有事项; (g) “办公室”是指知识产权局; (h) “条例”是指由专利署长制定并经总干事批准的这套规则和条例以及实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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