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国内贸易船舶上作业的海员给予豁免的规则[MIA 备忘录通告第13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0月15日
(纳尔)卷。 9号4 / 10 月 - 1998 年 12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38, 1998 年 10 月 15 日 ] 根据经修订的第 125 号行政命令第 14 节并参考菲律宾商人第 XVIII/8 号条例,对从事国内贸易的海员在船上经营船舶给予豁免的规则1997 年海事规则和条例 (PMMRR) 下列规则应适用于授予豁免。 I 目标 本通函应规定向符合 1997 年 PMMRR 规定的充分资格海员授予豁免的一般政策、指南和程序。 II 覆盖范围 本通函应适用于国内贸易船舶上的所有海员,除了那些在必须严格遵守 PMMRR 规定的安全配员要求的载客船舶上。 III 术语定义 为本通函的目的: .1 主管机关——指海事工业管理局(MARINA)。 .2 豁免——指在以下定义的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签发给不持有公约要求的适当证书的海员的文件,允许海员在指定的船舶上服务一段指定的时间。 .3 具有足够资格的海员——指经船东/经营人书面证明并令主管机关满意的海员,其资格和经验明显等同于拟填补职位的要求。四、总则。 1 对海员给予豁免将允许内贸船舶根据特殊必要性原则继续运营,以应对可能涉及海上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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