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备忘录通函编号。 72 关于执行关于船舶安全特征的 10 分钟影片的规则[MIA 备忘录通函 No. 13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17日
(纳尔)卷。 9号4 / 10 月 - 1998 年 12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36,1998 年 9 月 17 日] 备忘录通函第 136 号的修订72 关于船舶备忘录通函第 72 号关于安全特征的 10 分钟影片的实施规则72,第1992 年,特此修订,如下: 1. 第 2 节应为: 范围 — 所有 150 总吨及以上的客/客货船都必须遵守本通函。高速船 (HSC) 根据 MA​​RINA 备忘录通告第 121 号第 s. 1997年,不论船舶大小和旅行时间,同样适用本通知。 2. 第 5 节应为: 实施和监控: 1. 码头应审查十 (10) 分钟电影长片的内容。 2. 本通函涵盖的新船舶,即 150 至 249 总吨和高速船,不论大小和航行时间,均应在本通函生效后六 (6) 个月内遵守。 3. 第 6 条应为: 处罚和制裁 不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应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受到以下处罚和制裁: 第一次违规 - 罚款一万 (P 10,000) 比索和警告 第二次违规— 罚款一万五千 (P 15,000) 比索和/或暂停现有经营权 (CPC/PA/SP) 第三次违规 — 罚款两万五千 (P 25,000) 比索和/或取消/撤销现有经营权(CPC/PA/SP)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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