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 CIAC 执行董事或其负责人就延长时间的动议采取行动[CIAC 第 3 号决议] 05-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0月08日
(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 CIAC 决议编号。 1998 年 10 月 8 日 05-98 日] 授权 CIAC 执行董事或其负责人就延期动议采取行动 鉴于第 1008 号行政命令要求迅速解决向建筑业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建筑纠纷(国际仲裁委员会);鉴于,第 1008 号行政命令第 6 节和第 21 节授权建筑业仲裁委员会(CIAC)“阐明政策并规定建筑仲裁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制定和采用必要的建筑仲裁规则和程序”以实现这个目的;鉴于,在很多情况下,委员会需要在指定仲裁员之前对当事人提出的动议采取行动;鉴于,此类动议涉及行政事务,特别要求延长提交书状的期限;鉴于此类性质的请求需要 CIAC 迅速采取行动;因此,现特此决定,授权委员会执行主任或其负责人就尚未任命仲裁员的案件提出延长时间的动议;前提是驳回、质疑或禁止的动议应继续提交委员会采取适当行动。一致通过。采用:1998 年 10 月 8 日(新加坡元) JOSE U. JOVELLANOS 主席(新加坡元) LAMBERTO UN OCAMPO 成员(新加坡元) ALFREDO L. JUINIO, SR.会员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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