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种子法的实施以及提供和维持充足的所需质量种子供应的需要,特此颁布以下认证种薯生产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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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薯生产者的认可标准[DA 行政令第4、1997系列]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3月21日
(NAR) VOL.8 NO. 3 / 7 月 - 1997 年 9 月 [ DA 行政命令编号。 4, SERIES OF 1997, March 21, 1997 ] 种薯生产商认证标准
根据种子法的实施以及提供和维持充足的所需质量种子供应的需要,特此颁布以下认证种薯生产者的标准:
1. 他/她必须是个体农民/种植者或合作社/种子协会/农民组织或私人公司/公司的成员。 2. 必须接受过种薯生产培训或在种薯生产的基本原理和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的技能和经验。 3. 对于种子协会、合作社或农民组织,每个成员的名称及其相应的种子生产种植面积必须在颁发任何认证之前提交给种子认证机构。如果新成员在认证后被协会、合作社和农民组织接受,种子认证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新成员,包括种植面积和农场位置。 4. 种子生产的最小面积为 0.5 公顷。 5. 种子必须在经过种子检验员或种子认证机构的任何授权代表检查和正式认证的合适地区生产。
该地区的适宜性由以下因素决定:
a) 该地区应无金囊线虫和青枯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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