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暂留货物装卸许可证的指南[CPA 备忘录通函编号14-9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6月30日
(NAR) VOL.8 NO. 3 / 7 月 - 1997 年 9 月 [ CPA 备忘录通函编号。 1997 年 6 月 30 日 14-97 日] 根据 R.A. 7621 和宿务港委员会 1997 年 6 月 26 日第 169-97 号董事会决议,这些指导方针的发布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遵守。部分 1. 一般政策声明。 — 管理局宣布的一般政策是,所有由管理局签发的合同/许可证已过期的货物装卸经营者/公司,应被允许以暂缓状态经营并获得暂缓许可证(附件“A* ") 受限于此处规定的条件。部分 2. 何时申请延期许可证。 — 合同/许可证过期的货物装卸商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 (1) 个月内向当局提交申请暂缓许可证的意向书。货物装卸企业或经营者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非法经营,并处以本条规定的处罚。第 3 节。来自 RMD 的许可。 — 在该账户已全额支付并获得管理局资源管理部门的许可之前,不得向管理局提供未支付或未结算账户的暂缓许可证/合同的申请人。第 4 节。条款和条件。 — 保留许可证应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i.延期许可/合同最长期限为一 (1) 年,可被当局提早撤回或撤销;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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