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国警纪律机关处理菲国警成员行政案件的规章制度[全国人大备忘录通知96-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7月31日
(纳尔)卷。 7号3 / 1996 年 7 月至 9 月 [ 全国人大备忘录通函 NO. 96-010,1996 年 7 月 31 日] 在 PNP 纪律当局之前处理涉及 PNP 成员的行政案件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第 6975 号共和国法案第 41 和 42 条,并在其实施过程中,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A. 一般规定 第 I 节目的和范围 — 1.01 目的 — 为确保简易听证会进行的指导和统一,随后的规则和条例规定了严格遵守的政策和具体程序。 1.02 范围——这些规则和条例涵盖了 PNP 纪律当局的权力、职责和责任,以及在共和国第 41 条和第 42 条下的每项行政程序中申诉人和被申请人的行政正当程序的权利第 6975 号法案。第二部分。术语定义 — 1.03 投诉 — 是针对被告 PNP 成员提出的书面宣誓指控。 1.04 答辩——指包含答辩人辩护的答辩状。 1.05 宣誓书——指自愿在公证人或其他被授权进行宣誓的官员面前作出的宣誓声明。 1.06 违反内部纪律——指 PNP 成员犯下的任何涉及并影响警察组织内秩序和纪律的罪行。 1.07 Command/Unit Inspector — 指在不同的司令部/国家支援单位中负责 PNP 检查服务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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